兼职”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属性

2020-10-20 19:29:24

经常有企业的人事专家咨询:兼职人员和我公司有劳动关系吗?兼职工人是否需要支付四项费用?公司可以随时解雇兼职人员吗?在仔细听着人力资源专家兼职员工的描述,作者发现,人力资源专家所说的“兼职”分为不同的条件下,有些是退休聘用人员,其中一些协助保持对公司的人员工作几个小时每天都有劳务派遣公司派工人,有些是全职员工,等等。基于以上情况,笔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情况对“兼职”人员进行了分类,并给出了企业在管理兼职人员过程中应注意的几点建议。

我。“兼职”和兼职员工

“兼职”一词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只有全职和兼职两种类型。兼职员工一般被认为是兼职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对企业最有利的是,兼职的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另一方终止劳动,而雇主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一些单位错误地认为招聘兼职人员不需要为其办理劳动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风险。认为非全日制用工本质上仍属于劳动关系,除在条款中列出的与全日制用工差异的特殊规定外,其余与全日制用工一致的方式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并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其情况缴纳社会保险的话。

2“兼职”和“特殊劳动关系”员工

实施的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特殊劳动关系的员工做分类的不同处理方法,在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行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产生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然而,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处理就业纠纷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纠纷一个企业的员工带薪暂停他们的帖子,那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那些被解雇,正在等待被解雇,以及那些已经推迟很长一段假期。 

3“兼职”和派遣员工

一些公司所谓的“兼职”实际上是被派遣的员工,他们每天在他们工作的公司做几个小时的小帮手工作。鉴于劳务派遣员工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指派到用工单位的员工,其劳动关系名义上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但实际人工费用由受理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对被派遣人员给予重视,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被派遣人员任意返还被派遣单位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通常的非法终止协议作为一个单元进行,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员工想要恢复性能的要求雇主劳务派遣单位的所有工资和支付其余的劳动合同期限到期经济补偿,因此,用工单位要认真审核劳务派遣协议,并认真处理退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

案例分析

临时和非全时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

上海青浦报关有限公司聘请案外人唐美华从事办公室卫生保洁工作。2007年11月19日,唐美华因病住院一个月。在此期间,原告杨云芳说,唐美华介绍他到上海青浦报关有限公司从事办公室的卫生和清洁工作。2007年12月1日,杨云芳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杨云芳于2008年5月2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上海青浦报关行有限公司存在兼职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上海青浦报关有限公司与杨云芳存在兼职劳动关系。上海青浦报关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满意,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确认上海青浦报关有限公司与杨云芳有兼职劳动关系。上海青浦报关行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上诉的理由如下:1。上诉人根本不认识被上诉人杨云芳。即使杨云芳已经清理被上诉人的房子好几天了,这仍然是一种债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2. 给杨云芳颁发“证书”的初衷是出于对她的同情。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杨云芳在被上诉人聘请的外人唐美华患病期间,曾从事上诉人办公室的卫生、清洁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上诉人为杨云芳出具的《证明》中记载的内容也证实了这一事实。因此确认双方存在的不是专职劳动关系,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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